情景再現(xiàn)
東東的媽媽薛某和爸爸趙某離婚了,法院判決東東由媽媽撫養(yǎng)。薛某找到東東所在幼兒園的帶班教師李老師,告訴她今后只有自己才有權接送孩子,如果孩子的爸爸或其他人來接孩子,老師務必予以拒絕。誰知剛過一個月,周五下午放學后薛某到幼兒園接孩子時,卻被告知孩子中午已被其爺爺接走。李老師回憶說,因為過去東東的爺爺曾經來接過幾次東東,加上東東也愿意跟爺爺走,所以自己就沒有加以阻攔。薛某聞訊后趕到前夫趙某家里,得知下午三點左右,趙某已經帶著東東坐火車去了自己打工所在地北京。由于一時找不到孩子,薛某非常生氣,找到李老師和幼兒園的園長,要求園方立即將孩子找回來。園方表示,事情源于孩子的家庭內部糾紛,不應當把幼兒園牽扯進來。但薛某反駁說,自己才是東東的直接撫養(yǎng)人,幼兒園老師在明知這一事實的情況下還將孩子交給他人,應當對東東的“失蹤”承擔責任。由于協(xié)商無果,薛某將幼兒園告上了法院。
問題分析
在本案中,幼兒園究竟有沒有過錯?關鍵要看幼兒園與東東的監(jiān)護人事先是否對接送人作出過明確約定。如果雙方事先約定接送人是薛某,那么幼兒園將東東交給其爺爺帶走顯然不妥,違背了約定的義務。如果雙方對接送人并未作書面的約定,那么,作為東東的監(jiān)護人,東東的父親或者母親都有接送東東的權利。而且,監(jiān)護人在因故不能接送的情況下,還有權授權他人代為接送孩子。也就是說,在園方與東東的父母沒有約定接送人的情況下,只要東東的爺爺向幼兒園提交了東東之父的授權委托書,園方將東東交給其爺爺帶走并無不妥。當然,如果幼兒園能夠處理得更謹慎一些(例如在爺爺來接送東東的時候通知一下薛某),完全可以避免引發(fā)糾紛。
其實,在離異家庭的幼兒的交接問題上,幼兒園可以主動采取一些措施,來防止園方被牽扯進幼兒的父方與母方的糾紛中。在獲知幼兒的父母離婚后,幼兒園可以把幼兒的父母一同找來,詢問雙方是否對約定的接送人進行變更,如果變更,則重新以書面的形式約定新的接送人,園方以及幼兒的父親、母親都應當在新協(xié)議上蓋章、簽字,并在今后嚴格遵守新協(xié)議的約定;如果幼兒的父母表示接送人無須變更,那么,今后仍舊由原來的接送人接送孩子;如果此前幼兒園與幼兒的父母并未對孩子的接送人作出相關約定,那么為了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從現(xiàn)在起,幼兒園、幼兒的父親及母親應當對接送人的身份作出書面約定,以供日后各方共同遵照執(zhí)行。
法律建議
*對于離異家庭的幼兒,幼兒園應當嚴格執(zhí)行交接協(xié)議中關于接送人的約定,不要把孩子交給約定的接送人以外的人。
*原來對接送人沒有約定的,幼兒園應當督促雙方及時對接送人的身份作出專門約定。在約定接送人之前,原則上幼兒的父親和母親都有權接送幼兒。但為了避免糾紛,幼兒園最好將幼兒交給直接撫養(yǎng)幼兒的一方。如果不直接撫養(yǎng)幼兒的一方來園接孩子,幼兒園應當立即通知幼兒的直接撫養(yǎng)方,讓幼兒的父母協(xié)商解決,雙方協(xié)商之前或者協(xié)商后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幼兒園不要讓不直接撫養(yǎng)幼兒的一方將孩子接走,以免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
*原則上,幼兒園不能成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探視孩子的場所,以免卷入幼兒的探視權糾紛之中。
*平時,幼兒園應當向幼兒的家長聲明:(1)大人離婚后,孩子仍然是雙方的孩子,在孩子的接送問題上,父母應當以保證孩子的安全和健康為原則,配合幼兒園做好交接工作。(2)幼兒的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應當及時、主動告知幼兒園相關情況,如接送人有變化,幼兒的父母應當配合幼兒園辦理接送人的變更手續(xù)。(3)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如果不是約定的接送人,就不要到幼兒園接送或者探視孩子。因探視權發(fā)生糾紛的,孩子的父母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練習與思考
【案例】 美琪是某幼兒園小班的老師,最近她碰到了一件麻煩的事情。班上有一小男孩的父母正在鬧離婚,已起訴到法院,法庭尚未作出判決。一日上午8時,媽媽把孩子送到了幼兒園。一個多小時后,爸爸來到了幼兒園,以給孩子送衣物的名義進入了班級。隨后,爸爸趁老師不注意,偷偷將孩子帶出了幼兒園。幼兒園發(fā)現(xiàn)情況后隨即報警,但警方確認孩子是被其父親接走后,拒絕予以立案。隨后,孩子的母親向幼兒園要人,并大吵大鬧,要求幼兒園把孩子找回來交還給她。幼兒園一時不知如何是好。
思考:幼兒園應當如何避免這一類事件的發(fā)生?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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