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xiàn)
江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女兒就讀的蘭溪市區(qū)某幼兒園,把班里每個孩子的體檢結果公布在教室門口,上面除了身高、體重等項目外,還包括雞胸、包莖等內容。“學校的這一做法太過分了,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江女士氣憤地說。記者趕到江女士所說的幼兒園,在一個教室門口,看到了這張體檢情況表,上面詳細列出了24名幼兒的體重、身高等數(shù)據,其中有8名幼兒的“其他”欄里還寫著“雞胸、包莖、肋外翻”等字樣。在現(xiàn)場,送孩子來上學的李先生認為,幼兒園的這一做法不妥。他說。學校在教室門口當眾公布體檢結果,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響,有侵犯隱私權之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長表示,學校把一些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內容公之于眾,讓人難以接受。雖然幼兒還不懂事,不知道“雞胸、包莖、肋外翻”是什么意思,但這些幼兒的家長會怎么看這件事?從某種角度看,這是對幼兒及其家長的一種人格污辱!其實,學校可以單獨跟家長交流,或把每位幼兒的體檢結果打印出來親手交給家長,這種信息反饋的方式更能體現(xiàn)學校管理的人性化。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家長,也有家長認為,學校這樣做沒什么不對,小孩子也沒什么隱私不隱私的,沒有必要把這件事情提到法律的高度來評判。針對家長的反應,記者采訪了該幼兒園的一位負責人。這位負責人說,由于幼兒園人手有限,單獨跟家長交流或把每位幼兒的體檢結果打印出來親手交給家長,工作量比較大,所以,學校通過張貼公布的方式讓家長自己了解孩子的健康狀況。至于會帶來什么影響,是不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當時沒有考慮,而且其他學校也有這么做的。不過,這位負責人表示,幼兒園會立即進行整改,撕下這張體檢情況表,并對幼兒及其家長表示道歉;同時對全體教職員工進行法律法規(guī)教育,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摘編自2005年6月7日《現(xiàn)代金報》)
問題分析
所謂隱私,通俗地講,就是指與社會公共生活、與他人無關的,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干擾的個人私事。隱私包括三個范疇:個人信息、個人空間和個人活動。一般而言,隱私權就是指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取和傳播,個人空間不被非法打擾,個人活動不被非法干涉。法律上的隱私權就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要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有可能被迫究刑事責任。
在現(xiàn)代社會,保護個人隱私十分必要。隱私被他人侵犯,通常受害者會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甚至會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氣。成人如此,未成年人也是如此。例如,江西贛州某中學在校門口張榜公布了初三(2)班學生的學習成績,并對排名最后的三位學生進行了批評。結果這名學生受到刺激,感覺在同學面前抬不起頭,再也不愿到學校上課。隨后他們起訴學校,稱學校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又如,湖北武漢某中學貧困生小李學習刻苦,成績名列年級前茅。2002年年底,小李被武漢市青少年基金會確定為“希望之星”候選人,如果正式當選則每學期可以獲得900元獎學會。孰料,小李卻向青少年基金會提出放棄候選人資格,理由是擔心他的貧困生身份被公開后,會招來同學的嘲笑和歧視。青少年基金會對小李的選擇感到很遺憾,但只能尊重他的選擇。在這些事件當中,教師應當從個體的隱私權的角度來理解學生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認為學生太敏感,太愛面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在幼兒園的日常活動中,幼兒及其家庭的隱私保護問題往往容易被教師忽視。例如,幼兒園公開張貼幼兒的體檢信息,公布幼兒的活動競賽或體育測試排名,教師公開談論幼兒的個人健康信息以及遭受侵害的經歷以及幼兒的家庭情況等。這些行為都涉嫌侵犯幼兒的隱私權,然而一些教師對此缺乏清醒的認識,往往在無意中讓侵權行為屢屢發(fā)生,由此也引發(fā)了家長和幼兒園之間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法律建議
幼兒園及教師在日常工作中應當高度重視在園幼兒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對于在工作中掌握的幼兒的一些個人信息和資料(如幼兒的體檢結果、健康狀況,過往的不良經歷或被害經歷,家庭成員的職業(yè)、收入、聯(lián)系方式、婚姻狀況以及違法犯罪信息等),教師要予以保密,不向第三人泄露,不公開談論。
對于患有傳染病的幼兒,幼兒園及教師可依法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但不要向無關人員泄露幼兒的身份信息;對于幼兒的各種體檢結果,幼兒園及教師應當采取個別通知的方式,將相關信息資料直接交給幼兒的監(jiān)護人,而不要讓無關人員查閱、知悉。
教師不得截留、查閱幼兒的私人信件;未經幼兒的監(jiān)護人及幼兒本人同意,教師不得查閱其日記。
練習與思考
【案例】
4歲的丁丁是一個單親家庭的孩子。入園時,丁丁的媽媽陳女士把自己的家庭情況向丁丁所在班級的劉老師做了簡要介紹,并請老師保守秘密,以免丁丁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一日午休期間,劉老師在和同事聊天時提到丁丁的家庭情況,沒想到老師的談話被沒有睡著的小朋友聽見了。此后幾天,班上有幾個小朋友管丁丁叫“野孩子”、“沒人要的孩子。丁丁回家把這一切告訴了媽媽,并哭著說再也不想上幼兒園了。因為別的孩子老是取笑他。陳女士感到特別生氣,她找到劉老師和幼兒園領導大鬧了一場,指責老師不該泄露她和丁丁的個人隱私,并表示要追究幼兒園的法律責任。盡管劉老師和幼兒園負責人一再道歉,但陳女士要求園方徹底消除不良后果,否則自己決不罷休。
思考:幼兒園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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