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0-12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三歲的豆豆原本就讀于某幼兒園,大人們的一時疏忽卻讓他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豆豆的家長向法院起訴稱,他們早晨把孩子送到幼兒園,當天下午五點多,在他們尚未到幼兒園接孩子的情況下,孩子卻離開了幼兒園。豆豆在回家途中跌入學校附近的一道兩米多寬、近一米深的河溝里,不幸被淹死。他們要求幼兒園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7萬余元。
幼兒園則辯稱,出事前三個月,豆豆常常由班上另一名幼兒的家長江某(江某跟豆豆一家是鄰居,兩家關系很好)接送,學校和家長對此都是默認的,從未有異議。出事當天下午五點多,江某到學校接自己的孩子的時候,順便將豆豆一起接走了。江某在回家途中對豆豆看管不周,致使旦旦在河邊洗手時不慎跌入水中而發(fā)生意外。對此,幼兒園是沒有過錯的,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庭審中,法院將江某追加為共同被告。江某則辯稱,雖然過去她偶爾接過豆豆,但出事當天,她并沒有接豆豆,豆豆的家長也沒讓她接。事發(fā)當天,她接自己的孩子的時候,豆豆也想跟她走,但她沒同意。她還特別叮囑學校的門衛(wèi)看好豆豆,別讓豆豆跟她走。她帶著自己的孩子出了校園,剛走了幾十米,后面有人喊“孩子落水了”,她才知道豆豆出事了。她認為,事發(fā)當天自己并沒有接豆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豆豆的媽媽也堅持說事發(fā)當天她并沒有委托江某接豆豆。然而,學校找來的一些證人卻說,事發(fā)當天他們看到江某領著豆豆在河邊走,豆豆說想洗手,江某叫豆豆自己去洗,結果豆豆洗手時不慎跌入水中。后來江某看到他們時還說“我把娃娃接出來淹到了,怎么辦啊”。此案經開庭審理,各方據理力爭。法院終審判決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豆豆的父母17萬余元。法官解釋說,江某曾經接送過豆豆,不能夠說明當天豆豆的父母就確實委托江某了,學校不能證明豆豆的父母與江某之間存在委托關系。豆豆的父母也表示,當天他們并沒有委托江某接豆豆。在沒有證據證明委托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幼兒園擅自把孩子交給江某接走,因此,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豆豆是否是被其鄰居江某接走的;二是如果豆豆的確是被江某接走的,那么江某接豆豆是否受豆豆家長的委托。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從各方的陳述及證人作證的情況看,應該可以確定豆豆是被江某從幼兒園帶走的。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委托關系在法律上要成立,既需要有委托人明確的委托意思表示,又需要有受托人明確的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兩者缺一不可。由于本案中豆豆的家長與江某均否認事發(fā)當日兩者之間存在委托關系,亦沒有證據證明委托關系存在,故委托關系缺乏成立的法律要件,應認定兩者之間不存在委托關系。雖然江某過去曾接過豆豆,但兩者之問并沒有書面的協(xié)議,且幼兒園與豆豆的家長之間也沒有允許第三人接豆豆的協(xié)議,故不能以以往的個例來推定委托關系的恒定成立。按照教育部等十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本案中幼兒園在未征得豆豆家長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豆豆交與他人接走,其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對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存有一定過錯,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豆豆的遭遇告訴我們,在幼兒的家長未明確授權他人代為接送孩子的情況下,如果幼兒園擅自將幼兒交給家長之外的人帶走,那么一旦孩子發(fā)生意外,園方很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建議
*為了保證幼兒的交接安全,幼兒園應當建立在園幼兒上下學接送的交接制度,與幼兒的監(jiān)護人簽訂交接協(xié)議,約定交接的時間、地點、接送人、交接的方式,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并在實踐中予以嚴格執(zhí)行。
*幼兒離園時,應當由約定的接送人進行接送。約定的接送人因故不能親自來幼兒園接孩子,而須委托他人代為接送的,幼兒園應當讓幼兒的監(jiān)護人給受托人出具代為接送孩子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到幼兒園代為接送孩子時,應當將授權委托書交給幼兒園,幼兒園應當立即向幼兒的監(jiān)護人打電話確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只有在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得到確認的情況下,幼兒園方可允許受托人將幼兒接走。
*因時間緊迫,幼兒的監(jiān)護人未來得及向代為接送的受托人簽發(fā)授權委托書,而僅僅是進行口頭委托的,在受托人來園代為接送孩子時,幼兒園應當及時與幼兒的監(jiān)護人通話聯(lián)系,就委托關系是否存在進行核實,并保留好通話錄音,以防他人假借幼兒家長的名義將孩子從幼兒園帶走。事后,幼兒園還應當讓幼兒的監(jiān)護人及時補交授權委托書。
*一旦發(fā)現在園幼兒擅自離園或被無關人員接走,幼兒園應當立即通知幼兒的監(jiān)護人,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幼兒園應當教育在園幼兒,放學的時候,如果來接自己的人跟平時不一樣,而且不是自己的家長,那么千萬不要輕易跟他(她)走,而要把這一情況告訴老師,聽從老師的安排。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7年,分水鎮(zhèn)男子聶某與妻子離婚。此后,聶某曾試圖復婚,但未果。為此,聶某對前妻娘家人懷恨在心,并揚言要報復前妻的兩個侄兒。2008年3月4日,聶某來到萬州分水鎮(zhèn)某幼兒園。當時,聶某的女兒和前妻5歲的侄兒彬彬(化名)均在這所私人幼兒園上學。聶某在從老師處接到自己的女兒后,又向老師提出要接走彬彬。幼兒園的老師都知道彬彬和聶某的女兒是表兄妹關系,且彬彬出來后又叫聶某“姑父”,為此老師便讓聶某將彬彬一并接走了。然而,聶某在將自己的女兒送回家后,卻將彬彬帶到荒郊野嶺。當天下午,聶某將彬彬殺害了。2008年年底,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聶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彬彬父母喪葬費、誤工費共計1.4萬元。在殺人兇手受到法律的處罰后,彬彬的父母想到了幼兒園。他們認為,聶某在以姑父名義向幼兒園提出接走彬彬時,幼兒園并沒有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因此,幼兒園具有重大過錯,也為兇手殺害彬彬創(chuàng)造了客觀條件。為此,彬彬的父母向萬州區(qū)法院天城法庭遞交了訴狀,要求幼兒園賠償彬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12萬余元。庭審過程中,雙方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由幼兒園一次性給付彬彬父母1.5萬元,彬彬父母自動放棄其余賠償。雙方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后,幼兒園當場支付了賠償款1.5萬元。
(摘編自2009年3月9日《三峽都市報》)
思考:本案中,幼兒園對彬彬的被害遭遇是否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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