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教育科學研究所 劉霞
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是學前教育由理論到實踐、從觀念到行為轉化的一座橋梁,它不僅反映了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學前教育價值觀的理論傾向和學前教育的科學研究水平,而且對學前教育的實踐工作與未來發(fā)展具有較強的導向作用,是促使幼兒園教育質量不斷提高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各省市組織的幼兒園教育評估尤其是示范園評估是對幼兒園教育質量的一種全面、系統(tǒng)的評價,其標準可以說代表著我國高質量幼兒園教育的內涵與評價方向。①但是,近年來幼兒園評估遭到廣泛批評。不少人提出,幼兒園評估打亂了幼兒園各項常規(guī)工作,由于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園長和教師們苦不堪言,甚至以“造假”的方式應對評估:部分地區(qū)部分幼兒園對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工作出現了較明顯的心理抵觸現象等?,F有的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機制真的一無是處嗎?目前出現的問題是質量評價本身固有的屬性,還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呢?筆者認為,必須對教育質量評價機制進行全面的、辯證的分析,充分發(fā)揮評價應該具有的功能,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以教育質量評價促教育質量提升這一使命。
簡言之,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功能是指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所能發(fā)揮的功效和作用。評價功能貫穿于整個評價活動之中,并對評價活動及幼兒園教育工作產生重大的影響。
一、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判斷功能及其實現
價值判斷是教育評價的本質特征。評價主體要根據價值主體的需要,判斷價值客體是否滿足價值主體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價值主體的需要。當然,價值判斷必須以事實判斷為基礎,離開了事實,價值判斷就會變成空中樓閣。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判斷功能,是指通過對所搜集的信息資料的整理和分析,對幼兒園教育質量的客觀情況作出證明或說明,為幼兒園以后的發(fā)展或晉級提供依據。
幼兒園教育活動是否滿足幼兒發(fā)展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必須通過評價作出價值判斷。在我國,為確保幼兒園培養(yǎng)目標的完成,政府一般會對幼兒園的辦學條件、教育活動、教師資質、幼兒發(fā)展等做出評價。這種評價,一般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斷結論。例如,2009年,福建省組織各地教育部門和教育督導室開展無證民辦幼兒園清理整頓工作,取締了1357所無法整改的無證民辦園,同時采取各種措施分流安置被取締園的幼兒。②取締的原因是這些幼兒園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不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辦園基本條件;存在較大的消防和衛(wèi)生安全隱患;保教質量低下等。顯然,將這些幼兒園判斷為不合格,并予以取締,是教育行政部門經過綜合評價后做出的結論。
也有學者拒絕把評價當作一種判斷的過程。比如,西方學界否定評價的判斷功能主要有兩種原因:一是試圖淡化評價的判斷屬性,以取得人們對評價的肯定態(tài)度:二是反對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而這兩種情況都需要我們作出進一步的分析。對那種以放棄評價的判斷功能而試圖取得人們對評價肯定態(tài)度的做法,以色列的教育評價學家內伏(Nevo,D.)曾分析指出,“一個表明評價判斷性的定義,也許會引起潛在評價者的許多憂慮和評價對手們的抵制”:“以這種忽略評價的主要特征來引起對評價的肯定態(tài)度,也許是不現實的。發(fā)展對評價肯定態(tài)度的另一途徑,也許是在教育的各個領域中證實評價的建設性功能”。③這一分析很有道理。在實踐中,確實由于被評人存在著安全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各種原因,對評價采取抵制的態(tài)度。只有認真地分析被評人參與評價的需要,從被評人參與評價的需要入手,激發(fā)他們的動機,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實現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判斷功能,要特別注意解決評價標準問題。評價標準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價,依法治教,具有權威性;第二類,依據區(qū)域性地方法規(guī)和督導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價,注意地區(qū)差異,具有靈活性;第三類,依據幼兒園特征而制定的標準進行評價,注意幼兒園的類型和層次,從實際出發(fā),具有針對性。鑒于我國地域廣闊,各地自然狀況與社會文化經濟發(fā)展水平差異顯著,各地確實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地區(qū)性的標準,但逐步實現省域范圍內標準的統(tǒng)一還是比較適宜的,這不僅便于分級管理,而且利于橫向比較,也是符合國內外評估體系建構與使用趨勢的。④
二、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導向功能及其實現
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是評價者依據一定的評價標準進行價值判斷的活動,評價結果對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有很強的“明示”作用:評價肯定的,正是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該且必然會積極追求的;評價所否定的,正是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該且必然會避免或舍棄的。這種“明示”會直接影響幼兒園及相關人員的行為取向與方式,并促使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朝著評價者所預期的方向發(fā)展。在實踐中,評價起著指揮棒的作用,評什么就抓什么,不評就不抓或少抓,這是評價中的常見現象。這就是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導向功能。
例如,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在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03113號)時明確指出,要“加強示范性幼兒園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計劃地推動示范性幼兒園建設。要在城鄉(xiāng)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中扶持一批辦學方向端正、管理嚴格、教育質量好并具有良好社會信譽的幼兒園作為示范性幼兒園”,“省級教育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示范性幼兒園的標準,并定期對示范性幼兒園進行指導、評估和審驗,確保其發(fā)揮示范作用,帶動本地區(qū)幼兒教育事業(yè)的整體發(fā)展和教育質量的提高”。為此,教育部基礎教育司朱慕菊同志在全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培訓班上的講話中指出,“在評示范園的過程中,我們應根據對教育規(guī)律的認識,體現‘什么樣的才是好的幼兒園’的主流聲音,讓全社會都知道什么樣的幼兒園、什么樣的教育是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發(fā)展的”:“最重要的干預方式是有一套倡導正確改革方向的、科學評定示范園的標準”。⑤這實際上就是在強調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導向功能。
那么,究竟如何發(fā)揮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導向功能呢?在實踐中,這一功能主要是通過評價標準來實現的。評價標準反映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教育目的以及對教育的理想追求,評價的過程正是促進評價對象努力實現教育方針政策、教育理想的過程。評價標準與評價結果之間有著直接的內在聯(lián)系,不同的評價標準會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而這一結果又會導引著評價對象今后的行動。2001年,筆者曾經使用《托幼機構環(huán)境評價量表(ECERS)》對北京市22所一級一類幼兒園進行再評價。對22所一級一類幼兒園再評價的結果是:總體教育質量只處于中等水平,且在19個項目(51%)上的評價結果只到或者還不到質量的“一般”水平。原因主要在于:使用了不同的評價工具——《北京市托幼園所分級分類驗收標準》和ECERS量表,這兩份評價工具指向托幼機構教育質量的不同方面,從而導致了不同的評價結果。⑥
在我國,各地幼兒園驗收(評估)標準已經成為幼兒園、教育實踐工作普遍使用和參照的質量標準。2003年,筆者采用文獻研究法,收集我國廣東、北京、上海、福建、江西等五地使用的驗收(評估)標準,從結構和類型兩個方面對五地幼兒園教育質量標準進行了比較研究,分析發(fā)現,當時使用的幼兒園教育質量標準過于注重園所管理,其次為幼兒發(fā)展和人員條件、物質條件等內容,相對忽視教育活動部分的內容。⑦2006年,劉麗湘對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西、山西等地的六份驗收(評估)標準進行分析后同樣指出,各地質量標準存在以幼兒的絕對發(fā)展水平為標志衡量教師的教育水平與幼兒園的教育質量,注重條件、結果性質量評價而忽視過程性質量評價,驗收標準的內容結構不合理,評價指標籠統(tǒng)、難以操作等問題。⑧顯然,如果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標準本身的結構不清晰,那么評價的導向功能就難以發(fā)揮。所以,實踐中,一定要把握好質量評價標準的方向性,才能發(fā)揮好評價的導向功能。
三、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改進功能及其實現
改進是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主要功能之一,它是指在搜集、整理和分析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對幼兒園教育的客觀情況特別是所存在的問題進行診斷,為其進一步的改進行動提供支持,幫助其尋找增值的途徑和方法。前面談到要發(fā)揮評價的判斷功能、導向功能,其目的也是要改進幼兒園教育工作,提高幼兒園辦學效益和教育質量,使幼兒園教育滿足幼兒發(fā)展和社會發(fā)展的根本需要。正如泰勒所說:“評價的目的不在于證明,而在于改進。”⑨例如,我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組織幼兒園等級評估時,評估組最后反饋給幼兒園的意見中大多包括“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改進工作的建議”,這實際上就是在發(fā)揮評價判斷功能的基礎上,對幼兒園下一步如何改進各方面工作提供建議。由此可見,評價的改進功能揭示了評價與改革血脈相依的密切關系。
現代教育評價的實施,一般分為預評價和再評價兩步,把評價的實施過程分為這兩步,是提高評價活動質量,充分發(fā)揮評價作用的重要措施。在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中,預評價主要指幼兒園自評,即幼兒園依據評價標準對自身所作的價值判斷;再評價主要是實地評估,一般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派評估組依據評價標準對幼兒園所實施的評價。在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實施步驟上,各省市基本都采用了幼兒園自評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的方式。但是.在實際評價活動中,幼兒園自評常常流于表面,且往往是為實地評估服務的。在被評估的幼兒園中流行“評估期間脫層皮,評估之后喘口氣”的說法,生動地說明了幼兒園自評和實地評估在評價實施中的地位。發(fā)揮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改進功能,必須做好幼兒園教育質量自我評價。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幼兒園缺乏開展教育質量自我評價的能力,在開展教育質量自我評價方面存在很多現實困難,這需要教育行政部門通過主動組織、委托人員或機構指導幼兒園開展這項工作。這樣,不僅能使幼兒園增強自我診斷、自我改進和自主發(fā)展的能力,而且也有助于教育行政部門全面掌握幼兒園教育發(fā)展的軌跡,為科學和客觀地判斷幼兒園教育質量奠定基礎。
(供稿:張潔瓊 校對:張潔瓊 郭彤洋)